慈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17日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其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未来发展。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六大保护”融合发展、协同发力,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慈利、法治慈利。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惩治性侵、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吸毒、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新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构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联动机制,形成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三、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社会组织等落实社会调查、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
四、检察机关要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程序有序衔接、业务有机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流程全领域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应强烈的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
五、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检察机关要督促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六、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检察机关推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实现全面查询、严格准入、有效禁止,把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入口关,合力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七、积极推动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探索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观护帮教、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效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强化与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单位及妇联、残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解决被救助未成年人面临的心理创伤、家庭就业、失学辍学、医疗救治等问题,为困难未成年人纾难解困。机关单位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治教育体系。加强“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八、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完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常态化开设“青舟法治课堂”,推动“青舟小站”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与学校法治教育有序衔接,协助学校不断提升法治教育和依法管理水平,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减少违法犯罪。
九、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促进社会各界支持、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形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来源:慈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王杨